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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實施方案
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成果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優化的創新活動。云南省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認定,工業設計創新能力強、特色鮮明、管理規范、業績突出,發展水平居全省先進地位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或工業設計企業。為推動我省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企業的建設,加快工業設計產業發展,促進工業轉型升級,現就開展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制訂以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圍繞實現制造強國戰略目標,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加快工業設計創新發展,實現生產性服務業與工業在更高水平上有機融合,推動產業結構優化調整,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
(二)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省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組織本地區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推薦申報工作,并協助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對省級工業設計中心進行指導和管理。
(四)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每兩年認定一次。
二、基本條件
(五)已建立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符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本省本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2、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知識產權應用及保護制度健全,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
3、重視工業設計工作,用于工業設計的投入處于行業領先水平,能為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和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4、已設立獨立的工業設計中心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有較好的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和教育培訓專業人員的能力。
5、工業設計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6、工業設計中心人才隊伍素質較高,經驗豐富,工業設計水平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從業人員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50%。
7、工業設計中心創新能力強,業績突出,設計產品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獲得市級及以上部門的表彰,近兩年內獲得國內外授權專利(含版權)5項以上。
8、企業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六)工業設計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符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工業設計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2、成立兩年以上,以工業設計服務為主營業務,有較好的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行業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以及系統設計咨詢服務的能力。
3、擁有設計水平高、經驗豐富的工業設計師,擁有一定規模的設計人才,隊伍結構科學合理,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設計人才優勢。工業設計從業人員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 60%。
4、工業設計服務水平在省內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業績突出,經營穩定。近兩年,工業設計服務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00萬元,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利潤率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5、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三、組織實施
(七)企業通過所在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云南省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2、兩年來企業工業設計中心或工業設計企業建設及運行情況。
3、其他有關情況。
(八)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組織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在規定時間內將上報文件和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委。
(九)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和必要的現場審查并提出審核意見,擇優確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并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委門戶網站公示。
(十)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企業,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授予“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并以通告形式公布。
(十一)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委門戶網站公布,并適時更新,方便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十二)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對已認定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每兩年組織一次復核。接受復核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須填寫《云南省工業設計中心復核表》報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審核后填寫評價意見,在復核當年的4月30日前將上述材料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復核后,以公告形式發布復核結果。
(十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
1、未按規定參加復核的;
2、復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3、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
4、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5、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的。
(十四)因(十三)第1、2、3項原因被撤銷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企業在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省級認定。
(十五)因(十三)第5項原因被撤銷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企業在四年內不得申請省級認定,并暫停所在州(市)工業和信息委下一年度申報工作。
(十六)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過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
(十七)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對調整和撤銷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以公告形式公布。
(十八)省工業和信息化委通過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等手段,支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建設和發展,并擇優推薦為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
四、其他要求
(十九)有條件的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州(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并對工業設計中心建設給予支持和指導。